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182号
马云才: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敖大、王卫国、马云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043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抢救费人民币34177.5元。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元,由被告马云才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与上述义务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54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