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840号
姚中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中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659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1325.5元及违约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3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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