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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 17:00:00 浏览次数:531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840号

姚中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中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659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1325.5元及违约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3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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