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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听兰、丁天马诉被告陈小祥、周菊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5 10:14:19 浏览次数:426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715号

周菊伢:

  本院受理原告丁听兰、丁天马诉被告陈小祥、周菊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丁听兰、丁天马返还借款70000元;并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菊伢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听兰、丁天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听兰、丁天马共同负担345元,被告陈小祥、周菊伢共同负担80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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