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505号
周菊伢:
本院受理原告丁听兰诉被告赵素琴、卞宗亮、周菊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0X)、周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听兰借款50000元。二、被告周菊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听兰借款50000元。三、被告周立群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卞宗亮以其与被告赵素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赵素琴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赵素琴、周菊伢各负担575元,被告周立群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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