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73号
郑国平:
本院受理的冯孝孔申请执行郑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7515)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7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郑国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冯孝孔劳务报酬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国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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