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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振生与被告赵桦辉、朱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5 16:17:39 浏览次数:403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006号

赵桦辉:

  本院受理原告陆振生与被告赵桦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817)、朱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振生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6900元,合计人民币96900元。二、驳回原告陆振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3244元,由被告赵桦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赵桦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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