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20号
盛小兵:
本院受理的秦科文申请执行盛小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7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2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盛小兵支付申请人秦科文借款人民币21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申请执行费205元、实支费6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一月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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