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号
周韬、刘晓贤:
本院受理原告管克成诉被告周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4430)、刘晓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08)、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二还还原告货款10934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1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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