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908号
徐苏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徐苏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1****0115)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苏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464.58元、利息877.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1548.71元(利息算至2017年6月14日),及2017年6月1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元,由被告徐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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