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449号
施卫东、江苏泽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丁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施卫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0819)、丁国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41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5万元,支付利息671909.15元(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并承担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100000元。二、如果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金坛区金城镇白塔集镇北路168号的房屋(债权数额为644万元)及土地使用权(债权数额为650.3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施卫东、丁国辉对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554元,由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施卫东、丁国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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