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462号
刘庆林: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彬、华云先、刘庆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311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彬、华云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8565.06元,支付利息7138.11元(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承担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8000元。二、被告刘庆林对被告华彬、华云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被告华彬、华云先、刘庆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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