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河头服装绣花厂、蒋木庚、黄东进: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衣利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河头服装绣花厂、蒋木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1130)、黄东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110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7)苏0482民初767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常州市衣利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向其支付货款397551元、利息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28日至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蒋木庚、黄东进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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