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48号
金坛市文凯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阿荣诉被告金坛市文凯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坛市文凯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阿荣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70元,合计人民币1620元,由被告金坛市文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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