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191号
史金兔: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史金兔(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6611)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史金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17544.99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8元,由被告史金兔负担。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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