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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烟草公司金坛分公司诉金坛市金叶烟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6 17:15:43 浏览次数:350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973号

金坛市金叶烟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烟草公司金坛分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腾空返还坐落于金坛区东环一路88号楼15#-16号、市场路92号、丹阳门北路2号17#-18#的房屋;二、要求被告支付2015合同年度租金138750元;三、要求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其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四、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411元/日支付房屋占用费;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福明、杨康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4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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