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23号
袁道东:
本院受理原告宋伟诉袁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1718)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袁道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宋伟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宋伟支付工程款84500元及845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宋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由宋伟负担507.5元,袁道东负担94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 一月二十 九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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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蒋小蓉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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