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852号
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幸福诉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幸福租赁费用29500元;驳回原告杨幸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元,由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 一月二十 九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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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蒋小蓉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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