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国、倪白清、张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8****2533)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7326.08元。二、被告倪白清对被告陈建国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7425.4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由被告陈建国、倪白清负担294元、被告张平负担12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三被告各应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
二 〇一八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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