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334号
张小忠:
本院受理的徐国玉申请执行张小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6915)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33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张小忠支付申请人徐国玉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75元、实支费3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一月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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