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768号
陈炳川:
本院受理原告张留保诉陈炳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141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炳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留保劳务费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陈炳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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