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771号
张林俊: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剑诉张林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1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陆伟剑借款30000元,按年息24%承担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林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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