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月蓝、韩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连娣、刘清祥与被告张树龙、田玉娣、张月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52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陈明富、方海霞及陈洪清两方均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与本案诉讼,另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韩爱军、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决定追加韩爱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581X)、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田连娣、刘清祥起诉要求确认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峨嵋苑小区3幢806室及3幢39号车库(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归原告田连娣、刘清祥所有;第三人陈明富、方海霞要求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第三人陈洪清要求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 一 八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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