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80号
汤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井志与被告汤文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1X)、沈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刘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井志负担。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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