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刘井志与被告汤文海、沈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2/2 10:28:22 浏览次数:327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80号

 

 

汤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井志与被告汤文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1X)、沈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刘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井志负担。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