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2869号
唐立波、徐吉:
本院受理的汤财良申请执行唐立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111)、徐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1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苏04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286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唐立波、徐吉支付申请人汤财良借款本金264万元、截止至2014年12月28日的利息442506.66元及自2014年12月29日起以26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4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2元、申请执行费33660元、实支费1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二月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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