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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锁生申请执行赵力方、李明香、赵亮、郭生鸿、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2/5 17:09:51 浏览次数:7707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5号

赵力方、李明香、赵亮、郭生鸿、宋月琴:

  本院受理的肖锁生申请执行赵力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1412)、李明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1403)、赵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4****1414)、郭生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4615)、宋月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460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3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6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3025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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