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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新涛诉被告刘海忠、周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2/5 17:14:08 浏览次数:364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36号

刘海忠、周菊梅:

  本院受理原告贺新涛诉被告刘海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6239)、周菊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9****62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忠、周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向原告贺新涛返还借款50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人民币87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刘海忠、周菊梅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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