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709号
王旭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华诉王旭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05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旭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华借款人民币348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王旭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