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61号
洪雪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云飞诉被告华荣国、洪雪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49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华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返还原告林云飞借款人民币34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洪雪华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荣国、林云飞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6元。
二 〇一八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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