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866号
赵桦辉:
本院受理原告汤建勇诉赵桦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817)、朱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建勇返还借款85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93000元,并以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汤建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146元,由被告赵桦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赵桦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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