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969号
赵春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与被告赵春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2078)、葛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亮借款13000元,按年息6%承担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赵春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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