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833号
资阳市建科商贸有限公司、卢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建科商贸有限公司、卢科(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1****13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4543.7元,逾期利息57876.06元,合计人民币392419.76;2.被告支付原告因催款发生的代理费等损失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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