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4号
薛国林、黄吉平:
本院在执行冯建康申请执行张航军、顾文英、薛国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3136)、黄吉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3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审查案外人张小平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黄吉平银行账户内存款288740元提出的执行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4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载明:驳回案外人张小平的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承办法官张卫明,联系电话0519-82399766,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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