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58号
孔祥鹰:
本院受理原告孔律诉被告江苏万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成胜、孔祥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万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承担利息318000元(从2015年5月10日算至2018年1月3日)及承担从2018年1月4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吴成胜、孔祥鹰对被告江苏万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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