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715号
姜夕芳、姜息根、韩伟芳、江苏华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飞诉被告姜夕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2804)、姜息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38)、韩伟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0501)、江苏华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为止利率按每月2%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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