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涌珏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9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涌珏要求你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900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9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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