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颜国珍:
本院审理的原告孙敏与被告颜国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1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孙敏要求你向其支付借款本息72368元,其中剩余本金48360元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判决指定的支付时间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9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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