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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李大兰、邵押娣、王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2/13 11:05:59 浏览次数:372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99号

李大兰、邵押娣、王罗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李大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7****6322)、邵押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6500)、王罗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653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大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5977.22元,借款利息4384.03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以及2017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李大兰支付律师代理费26100元。三、若被告李大兰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其抵押的金坛区金盛花园16幢301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邵押娣、王罗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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