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发美:
本院受理原告金跃君诉杨发美(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2****034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各项损失26976.5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4月13日9时0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 八 年 一 月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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