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872号
潘洁华:
本院受理原告贺新华诉被告潘洁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1****3287)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潘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腾让常州市金坛区河滨新村65-503室房屋给原告贺新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潘洁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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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蒋小蓉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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