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035号
汤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汤晓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67144.24元,借款利息390.53元、滞纳金及手续费6041.18元(计算至2017年11月9日)、律师代理费6500元,以及2017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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