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火荣、杨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商广贵诉丁火荣(居民身份证号3204221962****5358)、杨春英(居民身份证号3204221966****53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5%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长明、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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