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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亮诉被告吴夕元、周美芳、于洪庆、冯乔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1 17:09:16 浏览次数:330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510号

吴夕元: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诉被告吴夕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199)、周美芳、于洪庆、冯乔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已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李亮于2018年2月9日提起上诉。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7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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