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琴诉邓建强(居民身份证号3204221974****01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要求按6%的利率支付从本案立案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长明、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6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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