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倪红华、李文亭、金坛市文亭服装厂:
本院已受理赵广州申请执行倪红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4417)、李文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4415)、金坛市文亭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恢34号执行决定书、(2018)苏0482执恢34号限制高消费令。(2018)苏0482执恢34号执行决定书载明:将倪红华、李文亭、金坛市文亭服装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苏0482执恢34号限制高消费令载明: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倪红华、李文亭、金坛市文亭服装厂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倪红华、李文亭、金坛市文亭服装厂不得有以下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对你们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如有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令禁止的消费活动的,你们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高消费期间,你们若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你们若能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欢迎广大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倪红华、李文亭、金坛市文亭服装厂履行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19-82399708。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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