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515号
曹彦:
本院受理原告钱柯尔诉被告陆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81****402X)、曹彦(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0****007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赟、曹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向原告钱柯尔返还借款190000元。二、驳回原告钱柯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钱柯尔负担215元,被告陆赟、曹彦共同负担40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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