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50号
李旭盛:
本院受理原告杨波涛诉被告李旭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53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因原告杨波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本案按原告杨波涛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附:承办法官俞卫忠,联系电话0519-8239968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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