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876号
陈云:
本院受理原告陶顺诉被告陈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143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陶顺借款人民币73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3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500000元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陶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0元,由被告陈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1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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