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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兰琴诉韩震、魏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3/7 14:58:26 浏览次数:391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震、魏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琴诉韩震(居民身份证号3204221976****013X)、魏国庆(居民身份证号3204221969****36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要求被告按2%的月利率承担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全部归还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长明、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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