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徐亮诉李小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495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 一 八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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