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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金栋诉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13 16:54:35 浏览次数:336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017号

沈云: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栋诉沈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金栋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沈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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